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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start | 特别文件 = | 政策名称 = 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政策文号 = 青发改能源〔2016〕635号 | 索引号 = | 图片1 = 文件名称.文件类型 | 图片1说明 = | 图片2 = | 图片2说明 = | 图片3 = | 图片4 = | 图片5 = | 图片6 = | 图片7 = | 图片8 = | 图片9 = | 图片10 = | 国家/省/市/自治区 = 青海省 | 地级行政 = | 县级行政 = | 发文单位1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单位1链接 = | 发文单位2 = | 发文单位2链接 = | 发文单位3 = | 发文单位3链接 = | 发文单位4 = | 发文单位4链接 = | 发文单位5 = | 发文单位5链接 = | 发文单位6 = | 发文单位6链接 = | 发文单位7 = | 发文单位7链接 = | 发文单位8 = | 发文单位8链接 = | 涉及能源1 = 光伏 | 涉及能源2 = | 涉及能源3 = | 涉及能源4 = | 政策类型1配额指标 = | 政策类型2补贴 = | 政策类型3监管 = | 政策类型4税务 = | 政策类型5资金 = | 政策类型11领跑者 = | 政策类型12金太阳 = | 政策类型13光建一体化 = | 政策类型14家庭 = | 政策类型21自定义 = | 政策类型22自定义 = | 发文时间 = 2016-08-17 | 生效时间 = 2016-08-17 | 失效时间 = 2016-12-31 | 政策状态 = 有 效 | 关联政策1 = | 关联政策2 = | 关联政策3 = | 关联政策4 = | 关联政策5 = | 关联政策6 = | 关联政策7 = | 关联政策8 = | 关联政策9 = | 接收单位 = | 附件1 = | 附件2 = | 附件3 = | 附件4 = | 附件5 = | 附件6 = | box_width =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青海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 配置工作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努力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思路,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发展路径,总体上新能源发展规范有序,走在了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光伏发展规范有序的典范,契合了国家能源发展调结构、转方式,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战略需要,在全国树立了良好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1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政能源〔2016〕11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 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要求各省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代常规商业地面集中式并网光伏电站,不包合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以及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131”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国家光伏发电管理新政策、新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创新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机制,公开、公平、公正配置光伏项目,提升发展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省光伏快速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按照省政府充分利用光照资源优势, 拉动和完善光伏产业链建设的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新能源资源配置竞争要素,统筹考虑企业技术水平、投资能力、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等情况,设置评标权重,优选项目投资主体,最大限度发挥对产业链项目的拉动作用,带动光伏产业链发展,促进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 二、工作任务 (一)促进先优产业链发展。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光伏制造企业和发电企业相互融合、优化重组。利用当地光伏产品成本、技术、服务优势,支持投入力度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产业整体优势。 (二)逐步提高发展质量。通过市场竞争办法优选投资主体,促进优胜劣汰,增强整体投资能力,规范发展秩序,保持我省光伏发展良好势头。 (三)推进集约发展和技术进步。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和新装备研发,支持光电转化率高的企业,集约利用土地,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光伏产业整体市场竞争力。 (四)创新工作方法。统筹考虑新能源基地建设、关联产业发展、地区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新能源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重点工作 (一)工作步骤 第一步,提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步,以省政府审定的工作意见为依据,根据国家能源局批次下达的光伏容量指标,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制订招标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步,按省政府审定的招标方案,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商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开展招标相关工作。 第四步,根据竞争性配置工作实践,总结经验,不定期补充完善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竞争要素等。 (二)确定招标项目 招标容量。根据国家能源局批次下达的规模指标确定招标容量。 项目布局。结合《青海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围绕海西、海南两个清洁能源基地集中布局,综合土地和并网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在两个基地规划范围内优化布局规模,报省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两州,由两州根据当地产业园区规划确定项目选址、建设用地。 '''标段划分。'''单体项目以1至5万千瓦为单位。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下达的单体项目规模划定场址坐标,命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确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下,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本地区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要了解光伏产品、设备性能,产品技术认定,熟悉项目业主招标程序,具备甲级招标代理资格。 (四)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投资能力和信誉。拒绝有违法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企业。 投标前投标人须在拟投标的项目所在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一个投标人可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 (五)招投标条件 '''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分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总分值设定为100分,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商务部分。'''拟从三个方面设定条件。一是按《指导意见》要求,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以现有光伏发电标杆电价作为基础,根据单位造价和技术进步因素确定竞争区间,分值权重设定为30%。二是将光伏项目建设对青海省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作为竞争条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青海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条、上缴利税、带动就业等要素,提出具体量化、公开透明的竞标指标体系,综合测评,分值仅重设定为30%。三是将投标人对我省新能源电力消纳、送出贡献程度作为竞争条件。在利用现有电网实现新能源电力外送和推进特高压外送输电线路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分值权重设定为10%。 近3年发生过倒卖“路条”、久拖不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光伏项目投标人,每发生一次扣5分,按年累计。 '''技术部分。'''委托国内权威的规划设计单位确定技术指标,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技术部分条件。 一是技术水平方面。同一地区、同等规模条件下,设备越先进、转化效率越高,得分越高。分值权重设定为20%。 二是土地集约利用方面。同等规模的电站,占地面积越少,技术越先进,有利于土地发挥产业集中度优势,有利于项目送出,占地面积越小,得分越高。分值权重设定为10%。 '''投标人符合性条件。'''一是投标人须具备光伏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光伏电站的经验及业绩证明。二是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及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三是投标文件技术方案、设计概算、财务评价等应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四是投标人须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3年就业和开发项目中无拖欠农民工资及无其他不遵守劳动制度的证明。 (六)项目并网及实施 '''项目并网。'''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省电力公司商定并网万案,确定并网条件和运行预期。省电力公司按商定的并网方案,向招标人出具并网条件和运行预期说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项目实施。'''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代理费额度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开发运营合同,合同须明确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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