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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表头 | 政策名称 = 关于印发平湖市鼓励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 政策文号 = | 发文单位1 =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单位2 = | 发文单位3 = | 发文单位4 = | 接收单位 = | 政策类型 = PV地方规划 | 发文时间 = 2016年08月09日 | 生效时间 = 2016年08月09日 | 失效时间 = 2019年08月08日 | 政策依据1 = | 政策依据2 = | 政策依据3 = | 政策依据4 = }} [[分类:模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style="text-align:right">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p> <p style="text-align:right"> 2016年8月9日 </p> <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30px;font-family:黑体;color:black"> 平湖市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span></strong> </p> 为进一步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向小面积厂房、农业农村和家庭成片光伏发电方向推广,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72号),结合实际,现就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且审批项目0.1兆瓦及以上的,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建设居民成片光伏发电0.1兆瓦及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项目已获补助的除外。 二、推进屋顶资源利用。在推进高能耗企业、大面积企业建设光伏发电的基础上,鼓励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企业利用屋顶资源,建设装机容量150千瓦以下光伏发电项目,从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三、推进农业光伏发电建设。鼓励利用鱼塘、大棚等农业设施用地资源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从并网起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 四、推进居民成片光伏发电建设。鼓励城乡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推广光伏发电,对在居民屋顶成片建设0.1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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