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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发〔2013〕52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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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培育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精神,加大对光伏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促进全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三城一市”、“两富”现代化和工业强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为契机,以优化产业升级为目标,以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引导发展核心关键技术和高端装备,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实现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中国光伏科技城”,近15平方公里的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初见形象;光伏产业链(含光伏装备、系统集成及光伏电站运营服务等领域)年产值达到600亿元;初步形成以重点企业研究院为载体的光伏产业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兆峰瓦,其中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兆峰瓦以上。 到2020年底,光伏产业链(含光伏装备、系统集成及光伏电站运营服务等领域)年产值达到1000亿元;光伏产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在规模、高端装备、关键技术、品牌、光伏发电、商业化推广应用等领域力争在国内率先取得较大突破;将 “中国光伏科技城”建成国家火炬计划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和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新能源产业城市。 三、扶持政策 全市设立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共10亿元,重点支持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光伏装备制造业、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为载体的创新能力建设及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与高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 (一) 鼓励企业做强。 1.对本市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0亿元和100亿元、且地方财政贡献实绩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光伏企业,在首次达标的次年,分别给予该企业的经营团队一次性2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对本市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光伏企业,其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光伏产业投资项目、符合光伏产业导向目录的,在项目投产后,按比面上企业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3.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国内外光伏大企业并购重组本市光伏企业所涉及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从速办理;整合、兼并、收购和重组成功,并对行业带动辐射作用明显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4.经认定的市外新引进光伏总部企业,按实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4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在嘉兴本地生产经营期超过5年的光伏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实缴税收环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15%以上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0%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 5.对本市光伏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嘉兴的光伏企业奖励300万元。 (二) 鼓励技术创新。 1.对本市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光伏企业研究院,根据研究院建设投入、研发项目实施、科研成果取得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2.优先支持本市省级以上光伏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企业承担光伏产业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对承担的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 3.对本市新认定的光伏产业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专项补助。 4.对本市新认定的光伏产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 5.对本市新认定的光伏产业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专项补助。 6.对本市牵头制订并完成光伏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地方)标准的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专项补助;对本市制订、修订光伏专业标准的主要参与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专项补助。 7.本市光伏企业及光伏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承担组建国家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承担组建国家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或省级光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补助。 8.对本市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内首台(套)光伏装备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光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市光伏企业为开发光伏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本市光伏企业由于光伏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 促进应用推广。 1.积极鼓励本市企业申报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等各类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 2.本市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符合申报条件、经批准纳入示范应用的,按照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5.积极鼓励在本市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规模以上专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上述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13~201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本市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万元。 6.鼓励探索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推广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对市域内新开工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 7.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的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应优先支持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 8.鼓励本市光伏企业“走出去”在市外设立营销公司或建造光伏电站等,对为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达标光伏产品而进行银行融资的,对其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按1%贴息、最高200万元。 9.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10.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 11.对为本市光伏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 推进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 1.自201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区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用于引导研发机构、总部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集聚入驻及光伏屋顶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 2.全市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光伏产业项目。 3.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的建筑物,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光伏屋顶发电应用工程。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4.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省政府〔2012〕59号专题会议纪要,其上网电价标准在国家电价标准的基础上按物价部门规定再给予适当补贴。今后如国家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省政府政策执行。 (五) 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1.加大本市光伏产业相关创业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力度,培养和集聚一批科技人才、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经认定,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创新的光伏产业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经认定,对本市光伏产业重点创新团队,给予30~100万元创新资助。同等条件下,重点推荐本市光伏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项目入围“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和市级重点创新团队。 2.鼓励引进各类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市光伏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公司投资本市光伏产业。鼓励银行加大对本市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纳入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3.对本市重大光伏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使用计划指标,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光伏企业,为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光伏产业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的产业导向;对本市光伏产业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对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或未完成节能减排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当年度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后三年享受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 (三)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本意见所有奖励不得超过企业纳税留市部分。 (四)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关意见;本意见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列支。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至2015年底。 (六)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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