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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函〔2014〕58号-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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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精神,结合富阳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和节能减排示范城市为契机,围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兆瓦,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超过60兆瓦,到2018年力争达到150兆瓦。培育光伏企业和应用市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示范项目等,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城市。 三、加快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强化引导,重点支持在我市内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市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农村、大型商场(市场)等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鼓励大型商场、房产等建筑物实施光电一体化建设。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场馆、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鼓励采购本地产品。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市内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系统和终端产品。 加大对高能耗企业的推进倒逼。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时,原则上要求屋顶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用电负荷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四、完善并网管理与服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为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表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费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财政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居民住宅、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三是鼓励光伏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杭州市的各类政策和我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争取各级政策扶持。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农办、供电、规划、住建、环保、商务、安监、科技、教育、卫生、开发区、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富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领域具体的推进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国家、省、杭州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七、其他 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资助奖励。 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富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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