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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投资〔2014〕488号-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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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大力推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促进能源消费变革,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现就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太阳能光伏制造技术的升级,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同时各级政府政策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已经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光伏发电正常运行周期为25年,经测算,目前投资回收期已在7年左右。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原则,既有利于用电量大、电价高的工商企业用户,降低用电成本和节能降耗,更有利于各地减少传统能源消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促进绿色节能制造,已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二、加强引导推进。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自投自用光伏项目),是指工商企业利用自有和经营场所附近的屋顶资源等,建设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电网收购的光伏发电项目。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引导推进工作,系统开展光伏屋顶资源排摸调查,综合考虑屋顶面积、变压器容量、用电负荷和企业意愿,合理规划、有效引导,及时制定推进计划,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力度。要积极倡导企业绿色发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具备有效屋顶资源而未充分利用的企业,原则上不应评为绿色制造企业。 三、明确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组织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大型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厂房屋顶资源,实施自投自用光伏项目。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作。 四、优化审批服务。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要设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并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和时限,做好项目备案与电网企业并网审核的衔接。电网企业对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并网,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接入服务,对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五、强化补贴保障。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在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20年)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省能源局在制定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时,优先保障自投自用光伏项目享受国家电量补贴政策。地方政府也要优先支持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实施,目前尚未明确光伏应用推广政策的市县(市、区)要抓紧明确政策。电网企业按月与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申请投资补助和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内产品。 六、加大用能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在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2014、2015年省对各市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中,新增并网的光伏发电量可抵扣计算中的用能总量。各设区市可按年度汇总本地区并网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光伏发电量,报省经信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抵扣。对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达到企业用电报装容量20%及以上的,可以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有序用电等级一档。 七、统筹屋顶资源。省经信委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光伏屋顶资源信息对接平台,以产业园区、用能大户和公共建筑等领域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推广嘉兴屋顶资源统筹收储的试点经验模式。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能耗项目,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光伏屋顶资源统筹范围。加强对纳入统筹范围光伏屋顶资源的跟踪,在优先鼓励自投自用同时,引导其它企业与屋顶资源业主开展屋顶租赁开发、合同能源管理等合作。 八、创新融资模式。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支持10MW以上的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列入银企对接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加快光伏应用推广,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型企业建设的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对优质自投自用光伏项目,探索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九、完善专业服务。通过市场机制,推荐建设光伏云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向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提供融资保险、系统设计、安装建设、检测验收、运行监测、维护保养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鼓励自投自用光伏发电业主积极与光伏云服务平台合作,安装光伏电站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光伏云服务,实现光伏电站持续高效运行,保障光伏发电投资收益。支持光伏云平台优先接入企业自投自用光伏项目,并在运维服务收费中给予一定优惠。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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