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综〔2013〕89号-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综〔2013〕89号-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跳转至:
导航
、
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所请求的操作仅限于该用户组的用户使用:
用户
您必须确认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才能编辑页面。请通过
系统设置
设置并确认您的电子邮件地址。
您可以查看与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 财政部 2013年9月10日
返回至
财综〔2013〕89号-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创建账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变种
视图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所有条目
分类索引
PV政策
PV人物
PV电站
PV企业
PV技术
PV标准
PV工艺
PV导航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编辑规范
新手速成
编辑手册
能库部署
帮助
链接
光伏們
坎德拉学院
关于
我们的目标
关于能库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