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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加快推动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助力国家低碳城市建设,现结合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实际,就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简称“金屋顶”企业计划),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实施工业厂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0MWp;2018年,达到400MWp。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组织全市光伏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光伏研发、制造和规模化应用示范基地。 2.鼓励建设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鼓励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3.推进先进制造业园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对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4.完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四、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2.实施地方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镇江境内注册的企业,利用我市工业厂房屋顶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批手续完备,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已列入市重点跟踪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价值量占投资总额比例超过60%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按财政体制由地方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3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财政局、镇江供电公司) 3.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环评手续,并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编制并颁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相关图集工作,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达标。供电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并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科技局、住建局、镇江供电公司)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补贴资金。对工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 5.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6.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镇江供电公司) 五、组织保障 建立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经信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和镇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任务完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并于每年初下达重点跟踪推进“金屋顶”企业计划项目,加强指导服务,树立典型示范,推动面上工作。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同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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