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4〕489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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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40px;font-family:宋体;color:black">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span></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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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4px;font-family:黑体;color:black">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span></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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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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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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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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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 (三) 15:46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

财建〔2014〕489号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项目).pdf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pdf 附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独立系统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