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来自能源智库
小青鱼讨论 | 贡献2016年7月4日 (一) 16:23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0;background:white">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41px; font-family: 新宋体;">...”)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冀发改能源〔2014577      

<a></a>


<a>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a>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