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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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a></a>
<a>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a>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