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4〕495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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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家国务院扶贫办文件

国能新能〔2014〕495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安徽、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光伏产业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联合在河北、山西、安徽、甘肃、宁夏、青海六省(区)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光伏扶贫工作的重要性

光伏扶贫工程对拓展国内光伏应用市场、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增收就业、改善农村用能条件具有明显的产业和经济带动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探索产业扶贫的新模式,总结工程建设经验,建立光伏扶贫管理体系,可为全面实施光伏扶贫工作奠定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使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在河北、山西、安徽、甘肃、宁夏、青海6省(区)开展试点,每个省(区)各选取5个贫困县,采取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一次性覆盖到全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受益对象精准到户,长期稳定受益。

试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动员、合力推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的总体原则推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省级政府部门协同,以县为单元制定2015年实施方案。统筹扶贫、光伏、税收和财政等各项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积极性,形成合力。制定规范的技术和产品标准,规范工程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光伏扶贫工程长期稳定可持续运行。

三、内容及任务

(一)明确试点模式。重点开展两种光伏扶贫模式:一是在贫困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屋顶或院内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或利用村集体未利用土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确保贫困户每年获得稳定收入。二是支持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发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通过投资入股、土地租金或就业直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二)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各试点省(区)能源主管部门与扶贫部门,根据光伏扶贫工作方案要求,联合编制本省(区)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省(区)内2015年拟实施的光伏扶贫试点县的拟建规模与布局、项目技术经济性、融资方案、运行维护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实施方案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三)开展调查摸底。以县为单元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基本情况,包括贫困县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能源消费、电网条件、贫困户居住场所太阳能资源和建设条件、荒山荒坡或农业设施土地利用资源和条件等,做好相关数据及信息统计。

(四)明确扶贫任务。试点县光伏扶贫工程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或利用村集体未利用土地建设小型分布式电站,或给每个贫困县配套2-3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形式推进。要以县、村为单位明确光伏扶贫工程工作量和工作任务。要明确贫困户每年可获得的实际收益。

(五)探索商业模式。结合贫困地区发展现状和需求,探索利用贫困户自有住房屋顶及可利用区域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光伏农业大棚、利用贫困村附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电站等不同的模式及配套支持政策等。鼓励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开展多元化扶贫模式,整合地方财政、金融等政策,多渠道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六)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产权以及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按照“谁出资,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光伏电站产权。以县为单元明确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建设企业。该企业按照光伏扶贫工作要求,承担项目投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责任,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技术和管理能力,可承担或受委托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七)做好配套电网服务。电网企业要按照光伏扶贫工程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基础资料,配合完成规划与试点工作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做好与光伏扶贫项目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结合农网改造建设完善与光伏扶贫相适应的电网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及全额收购可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及时结算电费和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国家电网公司要做好光伏扶贫工程接入和运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及时调整电网规划方案,并组织省级和县级电网企业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

(八)创新管理方式。列入光伏扶贫试点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不占用国家能源局下达给各地区的年度规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建立以县级区域为实施单元的一体化光伏扶贫项目平台,对于依托自有建(构)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级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按简便登记形式进行备案管理。光伏电站项目按各省(区)的管理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建设条件,通过集中协商等方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项目平台要统筹项目建设、资金、运维和扶贫各项工作,建立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信息系统。

(九)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统筹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技术要求和关键设备技术规范。光伏扶贫工程必须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系统集成商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建立健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十)加强实施监管。各试点区域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对试点区域内的光伏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督促电网企业强化电网服务,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配套政策措施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由扶贫、能源等部门组成的光伏扶贫协调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办公室,为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提供组织保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指导试点县开展光伏扶贫调查摸底,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共同指导试点县政府开展工程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批复的试点方案,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项目业主,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信息监测工作;项目业主应按规范的技术和产品标准采购设备,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承担长期运行维护管理及技术服务。

(二)整合支持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各省安排必要的扶贫资金给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必要的资金给予保障,试点县利用扶贫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光伏扶贫资金落地。鼓励各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实际情况,整合地方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各种政策资金集中支持光伏扶贫工程;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光伏扶贫电费收益权担保融资服务;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三)完善技术体系。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建立光伏扶贫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制定项目备案、施工、验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协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扶贫发展中心会同电网企业、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为光伏扶贫工程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撑。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结合企业发展方向及能力,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光伏扶贫工程实施。加强光伏扶贫工程宣传,通过表彰积极参与企业,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出台适当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企业开展规模化光伏电站建设,保障参与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五)加强培训宣传。光伏扶贫技术支撑单位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及企业,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人员技术培训机制,组织编写配套培训材料,提高建设运行人员技术水平。加大光伏扶贫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程度。加大光伏知识普及推广力度,提高广大受益农户对光伏发电的认知程度和配合运行维护水平。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附各县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能源局。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孔涛010-68555048

朱顺泉010-68555894

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白晓华010-84419684

周翔010-84419930

附件:1、**省(区)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县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