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3〕121号-关于印发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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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斤、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能源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南昌海关、省电力公司: 《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24号),把握发展机遇,加快技术进步,强化市场开拓,推进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要素保障 1.加强金融支持。督促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对光伏企业实行扶优扶强限劣,对优质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实施优惠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行以光伏发电系统、订单、应收账款等进行融资抵押或质押。金融机构对光伏产业的信贷支持要纳入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财政性担保公司为光伏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财政斤) 2.保障能源供给。对用电量较大的光伏骨干企业,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准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和建设自备电厂试点。对用气量较大的光伏骨干企业实行分档折扣气价,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4.强化土地支撑。对光伏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使用计划指标,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对本省光伏企业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取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 二、加快结构调整 5.抑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对国家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光伏制造项目不予立项和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江西银监局) 6.加快推进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省内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对涉及光伏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从速办理,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鼓励开展境外投资。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赴境外建立生产基地或投资建设光伏电站,落实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促进我省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省内光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扩大我省光伙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推动和引导我省光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通过光伏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等方式,积极开拓亚洲、非洲等新兴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鼓励技术创新 9.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光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0.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国内和省内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11.提高装备水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太阳能电池设备等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2.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省内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内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光伏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和培养综合管理人才及高端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四、促进推广应用 13.加大光伏产品推广应用。扩大光伏产品推广应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支持规模,推进新余高新区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省内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鼓励各地利用财政性资金支持光伏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中小企业局) 14.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鼓励省内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对建设光伏电站的企业,优先审批电力增容需求,所发电量可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鼓励居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净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15.加大光伏发电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将光伏发电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完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16.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加快普及光伏发电知识,支持公共机构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引导全社会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形成使用绿色、低碳能源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能源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