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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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19号和国发[2013]27号以及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现将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盟市备案管理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太阳能发电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二、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年度开发规模和年度建设实施方案。 (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给我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组织相关单位、自治区级电网公司和专家,对各盟市的太阳能电站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将年度规模指标分解到各盟市。 (三)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编制下一年度本地区具备投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形成自治区太阳能电站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取得批复确认后,下达各盟市执行。未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四)自治区年度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高新技术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运行情况良好地区的太阳能发电项目;优先支持落户我区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太阳能发电项目。 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要求 (一)各盟市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企业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项目。 (二)各盟市当年内投产太阳能电站规模不足该地区已批复的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内备案项目总规模80%的地区,不得新增备案项目;自治区下一年度不再给该地区安排新增建设规模指标。 (三)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原则上有效期两年。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倒卖行为,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项目即时作废,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和公告。

四、项目备案基本条件 (一)甲级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电网接入条件、电力市场需求分析、社会风险分析、项目场址连续一年以上的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等内容。 (二)盟市级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低风险认定意见。 五、太阳能发电备案项目变更 (一)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太阳能发电备案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等备案重要事项。因客观原因确需履行变更的备案事项,取得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截止本文下发之日,国家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已核准和视同备案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内容如有变更,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原文件作废,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六、项目管理方式转变后的衔接 截止本文下发之日,我委已核准和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文件等同于备案文件,备案时间按照批复日期执行。 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分解到各盟市的年度指标规模优先列入本地区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内。 七、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太阳能电站备案项目,要尽快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在办理完法律法规要求的土地、环保,节能、安全、规划、水土保持、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投产的太阳能电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开工支持性文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进行复核,由自治区能源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意见。取得复核确认意见的太阳能电站项目方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三)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太阳能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另: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此通知 附: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 2.等同备案太阳能发电项目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