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66号),下达自治区60万千瓦的普通光伏发电建设指标。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各盟市电力消纳能力,以往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等,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将指标分配到各盟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指标配置工作。
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规模,原则上单体项目规模不能低于1万千瓦,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具体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的本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8月底前报送我委,由我委汇总形成全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清单。
四、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无法实施,由项目投资主体主动放弃的指标,2016年内由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本盟市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评优选择项目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五、电网企业应配合盟市展改革委(能源局)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度发布本盟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和运行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并将有关信息按月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2016年7月28日
编号 | 盟市 | 指标分配 |
一 | 全区 | 60 |
(一) | 蒙西地区 | 40 |
1 | 阿拉善盟 | 2 |
2 | 巴彦淖尔市 | 6 |
3 | 乌海市 | 4 |
4 | 鄂尔多斯市 | 4 |
5 | 包头市 | 4 |
6 | 呼和浩特市 | 6 |
7 | 乌兰察布市 | 10 |
8 | 锡林郭勒盟 | 2 |
9 | 二连浩特市 | 2 |
(二) | 蒙东地区 | 20 |
10 | 赤峰市 | 9 |
11 | 通辽市 | 4 |
12 | 兴安盟 | 3 |
13 | 呼伦贝尔市 | 3 |
14 | 满洲里市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