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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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53044


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

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

五、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六、上述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2、全国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1222

附件1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2016年

2018年

Ⅰ类 资源区

0.47

0.44

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类 资源区

0.50

0.47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

Ⅲ类 资源区

0.54

0.51

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类 资源区

0.60

0.58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1、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附件2

全国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类资源区

0.80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

Ⅱ类资源区

0.88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区

0.98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1、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