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财〔2013〕2044号-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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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导)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兴伏发电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等相关文件,公司研究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现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补助范围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向经营区域内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项目和分布式光以发电项目提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具体负责按年向财政部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季度向财政部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并以中央财政拨付金额为限向项目单位按结算周期支付补助资金。 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其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另行规定。 二、项目确认 (一)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补助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其接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5号)规定的补助范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补助目录。 (3)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经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或采取特许权招标确定。 2.申请补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有关要求完成备案。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运行条件,与电网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 (二)办理申请流程 1.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其接网工程的项目单位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财政部规定格式见附表1、2),接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纳入补助目录申请。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司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由发展部会同财务部提出纳入补助目录申请。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及验收、项目备案等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发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规定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补助目录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填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请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附表3,以下简称“分布式补助目录申请表”),按属地原则向地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纳入补助目录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按月上报备案,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整理填写《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自然人备案登记表》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2)地市公司发展部负责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经当地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分布式补助目录申报表”以及已通过公司集中代理上报备案的“自然人备案登记表”报送地市公司财务部、营销部。地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于每日第5个工作日前上报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 (3)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审核“分布式补助目录申报表”和“自然人备案登记表”,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上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将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分布式补助目录申报表”和“自然人备案登记表”于每月第15个工作日前上报国网财务部。 (4)国网财务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第20个工作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3.根据《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规定,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4.国家电网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补助目录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补助资金拨付起始日期以补助目录公布确定时间为准。 三、补助标准 (一)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含特许权招标确定价格)与项目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计算,经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可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含特许权招标确定价格)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之差计算。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含17%的增值税,申请补助资金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必须向公司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17%的增值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向公司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按不含税每千瓦时0.359元标准执行。 四、补助电量和资金计算 (一)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电量按上网电量计算。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结算周期计算补助电量,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补助电量报送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 (二)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计算并确认应支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补助资金,编制《可再生能源线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附表5,以下简称“项目补助资金表”)和《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补助资金统计表》(附表6,以下简称“接网补助资金表”)。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自补助电量按发电量计算。由区或县级公司营销部门负责接结算周期计算补助电量,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将上月补助电量报送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区或县级财务部门审核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附表7,以下简称“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并于当月第5个工作日上报地市公司财务部。地市公司财务部汇总审核后于当月第7个工作日前上报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 (四)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审核地贸公司财务部上报的“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并于当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项目补助资金表”、“接网补助资金表”和“分布式补助资金表”上报国网财务部。 五、预算管理 (一)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接网工程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负责预计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到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各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区或县级公司营销部门负责预计下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并于每年9月10日前报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表》(附表8,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预算表”),并于9月15日前上报地市公司财务部汇总审核;地市公司财务部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 (三)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计算本单位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项目年度预计补助资金,汇总审核地市公司财务部上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预算补助资金,编制本单位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表”,并于每年10目10日前上报国网财务部。 (四)国网财务部汇总审核各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上报的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表”,并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向国网财务部上报下季度“补助资金预算表”,国网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按季向财政部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六、资金拨付 (一)国网财务部收到各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上报的“项目补助资金表”、“接网补助资金表”和“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到帐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电网。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小于应拨付补助资金时,国网财务部将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优先原则拨付补助资金,其他项目等比例原则拨付。 (二)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在收到拨付的补助资金后,以收到的拨付金额为限进行结算,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助资金。 (三)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接网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支付。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或县级财务部门负责支付。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该项目所属的地市公司经费账户,并将补助资金相应的“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分发至地市公司财务部地市公司财务部。地市公司财务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转至该项目所属的区或县级公司经费账户,并将补助资金相应的”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分发至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区或县级公司营销部门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款人信息、发票(收据)金额核对一致后到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支付手续,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相关信息并确认一致后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转帐手续,不允许通过现金支付。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4号执行。 (六)为解决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票问题,国家电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关于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税票开具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13]1649号)。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前,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往来账户支付补助资金和购电费;其他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按照税票金额分别计列购电成本和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后,按批复政策意见执行。 七、资金清算 (一)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年度清算由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上年度项目补助电量和相应接网工程补助电量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审核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表和”接网补助资金表”,清算年度应支付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接网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年度清算由各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区或县级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电量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区或县级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年度“分布式补助资金表”后上报地市公司财务部。地市公司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审核编制年度“分布式补助资金表”,清算年度应支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三)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表”、“接网补助资金表”和“分布式补助资金表”报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时上报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第15个工作日前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 3.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4.附表1-8(略) 国家电网公司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