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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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


国能新能〔2011109

关于印发《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实施的金太阳示范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审核、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以及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国家能源、财政和科技工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五条 各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和《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有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可以是以下主体之一:

(一)自建自用的电力用户;

(二)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

(三)集中示范区的配电网、微电网投资经营主体;

第七条 国家财政、科技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评审的主要原则是:技术方案先进、技术经济性较好、电网接入条件具备、运营管理模式科学、建设资金落实等。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示范项目审核备案,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二)电网企业同意并网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三)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单位不是建筑业主的,需提供与建筑产权或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协议;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消防、环保等其他文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未经许可,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投资经营主体。

第十条 电网企业要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支持金太阳示范项目建设,及时提供并网接入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建立支持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协助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保证完成国家确认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按附件一要求提出项目审核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按照附件二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审核。地方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审核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审核。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点检和应急措施等项目运营维护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人员要具备太阳能发电项目运行维护的技术能力和相应资质。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设置运行监测装置,建立实时运行监控系统,安装自动电能计量装置,按照要求,记录保存有关运行数据,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和金太阳项目远程监控中心,传送监测数据。

第十七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重大安全事故和关键设备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 10日和1 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项目运行情况(包括发电量)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报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全省金太阳示范项目运行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抄报国家财政、科技部门。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者审核不合格且整改重新审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在项目运行年限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挪用项目设备的,追回国家补助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建设该示范项目和今后申请金太阳示范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国家招标确定的设备供货企业未按照招标承诺条件和供货协议供货,或达不到招标明确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取消供货资格及今后参加金太阳示范项目设备投标的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