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3〕312号-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有效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处于发展初期,需要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各类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配合国家组织建设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开展创新金融服务试点,建立与地方合作的投融资机构,专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三、推动地方政府在试点地区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即统借方)。国家开发银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和有关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合理安排信贷资金规模。 四、国家开发银行积极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资格的投资主体可直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对不符合直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及自然人,采用统借统还的模式予以支持。 五、国家开发银行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为辅的多元化信贷产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对于重点客户投资的项目和国家规划建设的示范项目,可实行差异化定价。 六、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计第三方担保、额外保险和机构担保等,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防范贷款风险。在归还贷款本息前,项目发电收入原则上应设立账户进行归集,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七、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采取指导各地区制订年度实施方案和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等方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指导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政策和管理服务,做好项目单位(含个人投资者)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地区融资平台的衔接。
(此处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13年8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