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能源〔2015〕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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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川发改能源〔20152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扩权县发展改革局(能源局):

新能源是我省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光伏发电是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重要优质清洁能源基地的主要措施之一。根据我省能源结构特点。优先发展水电,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新能源,逐步形成水、风、光互补的能源新格局。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行业管理、规范我省光伏电站建设;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一)制定全省规划。省能源局在开展配套电网、电力消纳研究基础上,依据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专项规划。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太阳能资源,结合土地和电力送出等建设条件,科学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光伏电站建设规划,科学有序发展光伏发电。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布局建设大型光伏发电基地。

(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申请年度规模指标。各市、州及扩权县能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将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投产、运营及拟建光伏电站前期工作等有关情况报省能源局,提出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省能源局据此编报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并申请年度规模指标。

二、项目备案及电网接入手续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专家评价项目模式。省能源局根据各地编制的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拟建光伏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指标后组织专家采取封闭方式对项目成熟程度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选提出拟建集中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建议名单(按项目成熟程度确定次序)。为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开发企业应及早并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四)集中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及电网手续办理。专家评价提出的集中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建议名单经省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后集中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果抄送能源监管机构。电网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接入系统方案、出具相关意见、安排配套电网建设等。光伏项目提出的拟接入变电站因变电容量不足或已经批准其它电源项目接入(电源项目已经核准并开工建设),不同意接入该光伏项目的变电站,不得再接入其它电源项目。

(五)分布式项目备案及电网手续办理。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在初步分析项目拟选建设地建设条件可行、并与项目建设相关方面达成协议基础上,按程序向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发电项目由县级电网企业登记后定期统一集中办理)。开发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与各有关单位衔接办理项目建设及并网事宜;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备案机关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土地预审、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手续,但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根据各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衔接办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备案规模。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备案总规模可超出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的20%(作为本年度替补项目、下一年度预安排项目),以确保完成全省光伏电站建设年度计划任务。

集中上网光伏项目单个项目备案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MW。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或以下电压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发电量应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不允许向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供电),且单个项目装机规模不超过20MW

三、项目建设

(七)电站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为不影响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第二年的年度规模指标,光伏电站项目应在完成备案后及时开工建设并在备案年度一次全部建成并网,确保完成年度计划。

(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根据四川光伏发电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电网建设,并做好已经备案光伏发电项目送出工程的核准及建设工作,确保光伏电站及时顺利并网。原则上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应由电网企业建设,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送出工程。

四、年度规模指标

(九)指标预安排

通过专家评价并经省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备案的集中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即获得当年度规模指标预安排。项目全部并网转商业运行后,根据第(十)条确定是否享受年度规模指标。

(十)年度指标安排原则

鼓励分布式原则。鼓励建设利用屋顶、以自发自用为主的用户侧光伏电站,优先满足分布式电站建设指标需求。

年度优先原则。光伏项目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并于备案当年建成后没能享受年度规模指标的,下一年度应优先安排。

区域倾斜原则。年度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未享受指标项目部分后,应向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光伏集中运用示范区的建设和扶贫开发需求倾斜。

鼓励科技创新原则。年度规模指标再次应支持采用新型光伏发电技术、资源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高、设施农业、生态治理等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需求。

项目建成投产时序原则。年度规模指标最后满足非优先地区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需求,按项目全部建成并网时间顺序确定能否享受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以能源监管机构出具的电站全部建成并网转商业运行的证明材料为准)。

平衡协调发展原则。年度规模指标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区域和企业之问的平衡协调发展。

(十一)鼓励竞争。鼓励以竞争性上网电价方式组织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不占用本地区年度规模指标,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

五、竣工验收

(十二)并网验收。项目全部建成后,在开展完所有专项验收基础上。申请开展并网验收。

(十三)竣工验收。在并网验收完成后,由业主自行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是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目录的前提条件。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结果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抄报国家光伏发电技术管理归口单位。

六、信息报送

(十四)各市、州及扩权县能源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及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及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情况信息。

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充分发挥能源监管机构对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能源监管机构应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行业发展加强监管,确保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太阳能资源费、占干股、附加其它条件等现象。

(十六)加强行业管理。项目备案至建成投产期间,以备案文件为依据,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如果项目需要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股比构成、运营模式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违规责任

项目备案后未建成前违规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违规变更股权、涉嫌倒卖项目的,停止买卖双方及其股东在川光伏项目申报资格两年(从项目备案机关纠正其违规行为之日起计)。

已经纳入年度规模指标管理却未在备案年度内建成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开发企业的全体股东一并应停止在川申报项目资格两年(从项目全部建成并网或者向项目备案机关明确放弃建设之日起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备案文件作废,如开发企业要继续建设该项目,需按本文要求重新申请备案。应申请重新备案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停止该开发企业在川光伏项目申报资格两年(从项目备案机关纠正其违规行为之日起计)。

因地方政府未能积极协调导致企业无法顺利竣工投产的,第二年指标分配时应酌情减少该地区指标安排。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对本文件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内容做出修改调整的,省能源局将做出调整并另行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15413


媒体文件:20150414川发改能源〔2015〕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