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投资〔2014〕136号-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应用“百园千项万户”工程的实施意见

来自能源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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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物价局、发改委(局)、电力(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加快推进光伏应用“百园千项万户”工程,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完成光伏应用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到2015年,全省确保新建成20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兆瓦装机规模。为完成目标任务,各设区市要坚持能源消耗与清洁发电义务相统一原则,及时申报光伏发电项目。省能源局根据全省的建设需要向国家能源局提出装机规模申请,并根据国家安排我省的额度按项目下达至各市、县(市、区)。省经信委将各市光伏发电任务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光伏应用,在百个产业园区全面推进光伏应用,组织千项(含子项)兆瓦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推广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 (一)各产业集聚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研究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租赁机制,规划收储一批建设条件较好的屋顶,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出台扶持政策措施,推进园区规模化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等政府性建筑物,应率先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规划、加快推广”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推广光伏发电。年综合能耗超过5 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年综合能耗较低且具备较好光伏应用条件的企业,自发自用部分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支持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 (三)围绕“美丽乡村”、新型节能小区等专题,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积极试点推广光伏瓦、光伏玻璃幕墙和光伏一体化家电等特色光伏产品,探索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推广应用模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术改造投入,实现小微型光伏发电系统家电化生产,达到安装简便、运行稳定、标准规范的目标。对新型光电建材产业化项目,省和地方政府要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探索建立“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金融支持、示范带动”的光伏产业发展市场化长效机制。省经信委定期发布《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省能源局优先支持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项目列入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计划。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目录内产品应用推广和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内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过伏产品应用示范和宣传推广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光伏行业“名企、名品、名企业家”。 四、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 6号)执行。各地要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广光伏应用,确保完成装机任务。 五、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优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当地电网企业按月对获得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进行抄表计量和统计,按国家和省电一价补贴标准,及时结算电费或支付补贴资金,按季将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和电价补贴情况报送物价部门备案,并抄送经信、财政、能源部门。 六、深入推进嘉兴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组织开展嘉兴光伏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产业发展路线图)战略研究。适时向全省推广试点园区屋顶资源收储、市场化推广的经验模式。 支持光伏企业加大对新一代产品、专用电子和软件、转换效率、电网接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适时开展第二批光技技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工作。加快推进光伏专用电子产业集群建设和软件开发,实现装备、技术和贸易的系统化集成,努力形成产业规模化特色化发展新优势。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