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3〕24号-关于印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自能源智库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的《陕西省大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4日


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第五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第六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以减少征收、征用土地。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已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第七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的标准按10MWp计算: 大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hm2,按 10MWp计算) 场区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 生产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 24.9~26.9 4~6.4 2.5 1.5 <2.4 场区用地总面积仅做为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审核的依据。 当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 10MWp时,其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测算并从严确定。 第九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宽度不得大于6.0米,检修道路宽度不得大于4.5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9号令,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根据企业要求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 30日自行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 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