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3〕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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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代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我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光伏发电装机量达到350万千瓦(3.5GW)左右,建设 6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列入国家100个示范区),5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列入国家1000个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到2017年,多晶硅产能达到 2万吨/年,晶体硅硅片产能达到 7GW/年,光伏电池产能达到3GW/年。到2020年左右,争取把我省建成光伏产业最具竞争力的多晶硅供给基地和重要的单晶、多晶硅片、光伏产品生产基地,成为国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型光伏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应用基地。

二、加快光伏应用市场建设 (一)建设 3GW大型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利用陕北地区的自然资源和资本优势,有序推动大型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工程。重点在榆神、榆横、定靖区域,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布局一批大型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到2015年,累计建设光伏发电装机量达到 300万千瓦(3GW)左右。 (二)建设0.5—1G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依托政府机关、园区、学校、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大型厂房、大型超市等公共建筑和有条件的民居屋顶,大力推行大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支持西安、宝鸡、商洛、延安和渭北等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量达到0.5—1GW左右。 (三)保障光伏发电及时并网,提高光伏发电管理服务水平。省内电网企业通过建设和改造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对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三、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规划指导。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光伏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做好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年度实施工作,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各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并实施本地区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整合力度。培育形成全省光伏产业龙头企业、骨于企业、配套企业的梯次结构。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联合重组,通过上市融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发挥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内部管理,优化生产流程,强化品牌意识和标准意识,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严格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落于意见》要求,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2017年前,依托陕西有色集团,在陕北地区布局建设2万吨级以上太阳能光伏多晶硅项目;依托西安隆基硅和华晶电子科技等公司,布局建设年产7GW晶体硅硅片项目;依托陕西有色集团、比亚边、中电投、陕西电子信息集团等公司,布局建设年产3GW电池项目。 (四)帮助开拓市场。加强与国内各省市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光伏电站市场。在我省3.5G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省内光伙企业产品;鼓励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内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五)提高创新能力。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高端切割机、铸锭炉、清洗制绒设备、全自动丝网印刷机、组件检测设备、平板式镀膜工艺、高纯度关键材料等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建设高技术研发中心和测试平台;支持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等省内高校培养光伏产业相关专业人才;健全完善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 四、政策与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支持光伏应用建设政策措施。对大型地面并网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给予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电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电网企业支付发电企业,补贴执行期原则上为20年。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电量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制订的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按季向电网企业预拔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向用户侧转付补贴资金;对采用了省内产组件和逆变器的发电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强化资金引导。在争取和落实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同时,实行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每年从现有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广应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择优扶强,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我省GW级龙头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光伏产业升级改造和高附加值光伏产品研发生产,扩大光伏产品应用和销售;支持光伏生产技术装备本地化,鼓励光伏生产企业采用国产设备,降低生产成本,对我省光伏产业所需重要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支持;鼓励我省光伏产品出口,对光伏产品国际认证及出口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加强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要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可以用上网电费收费权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逐步完善支持光优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政府引导设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政策导向和政府增信,聚集社会资本,加大金融资本对新兴产业的投入。 (四)保障土地供给。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太阳能光优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24号)要求,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光伏电站建设用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光伏产业建设的总体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省光伏产品应用和光伏发电建设推进工作组负责光伏应用和光伏发电建设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大阳能光伏电站的规划、指导、服务和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做好光伏产业的规划、指导、实施和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资金的落实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光伏电站建设用地相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分布式光伏应用的规划、指导、服务和监督;省金融办负责指导金融机构为光伏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提供金融服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光伏产业发展相关标准化工作;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