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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表头 | 政策名称 = 关于我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 | 政策文号 = | 发文单位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单位2 = | 发文单位3 = | 发文单位4 = | 接收单位 = | 政策类型 = PV配额指标 | 发文时间 = 2016年07月28日 | 生效时间 = 2016年07月28日 | 失效时间 = 2016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据1 = | 政策依据2 = | 政策依据3 = | 政策依据4 = }}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66号),下达自治区60万千瓦的普通光伏发电建设指标。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各盟市电力消纳能力,以往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等,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将指标分配到各盟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指标配置工作。 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规模,原则上单体项目规模不能低于1万千瓦,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具体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的本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8月底前报送我委,由我委汇总形成全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清单。 四、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无法实施,由项目投资主体主动放弃的指标,2016年内由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本盟市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评优选择项目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五、电网企业应配合盟市展改革委(能源局)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度发布本盟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和运行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并将有关信息按月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p style="text-align:right">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p> <p style="text-align:right"> 2016年7月28日 </p> {| class="wikitable" |编号 |盟市 |指标分配 |- |一 |全区 |60 |- |(一) |蒙西地区 |40 |- |1 |阿拉善盟 |2 |- |2 |巴彦淖尔市 |6 |- |3 |乌海市 |4 |- |4 |鄂尔多斯市 |4 |- |5 |包头市 |4 |- |6 |呼和浩特市 |6 |- |7 |乌兰察布市 |10 |- |8 |锡林郭勒盟 |2 |- |9 |二连浩特市 |2 |- |(二) |蒙东地区 |20 |- |10 |赤峰市 |9 |- |11 |通辽市 |4 |- |12 |兴安盟 |3 |- |13 |呼伦贝尔市 |3 |- |14 |满洲里市 |1 |} <p style="text-align:righ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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