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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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 (二) 10:58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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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66号),下达自治区60万千瓦的普通光伏发电建设指标。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各盟市电力消纳能力,以往年度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等,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将指标分配到各盟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指标配置工作。

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规模,原则上单体项目规模不能低于1万千瓦,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具体光伏电站项目规模。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的本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8月底前报送我委,由我委汇总形成全区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清单。

四、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无法实施,由项目投资主体主动放弃的指标,2016年内由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本盟市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重新评优选择项目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五、电网企业应配合盟市展改革委(能源局)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六、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度发布本盟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和运行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并将有关信息按月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2016年7月28日

编号 盟市 指标分配
全区 60
(一) 蒙西地区 40
1 阿拉善盟 2
2 巴彦淖尔市 6
3 乌海市 4
4 鄂尔多斯市 4
5 包头市 4
6 呼和浩特市 6
7 乌兰察布市 10
8 锡林郭勒盟 2
9 二连浩特市 2
(二) 蒙东地区 20
10 赤峰市 9
11 通辽市 4
12 兴安盟 3
13 呼伦贝尔市 3
14 满洲里市 1